案例1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要点提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案例简介:刘某于2008年8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14日刘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9年6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1月16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
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等规定,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待遇,为此2009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及2008年8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费
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赔偿,其做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
因而裁定,该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
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且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第2页共6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1页刘某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责任在该建筑公司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故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刘某支付相关费用
刘某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职工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