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4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十二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第1页共3页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承担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
承担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