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邻里纠纷可能违法但不犯罪行政处罚案例「案情简介」2007年12月31日上午,原审上诉人杨守珍与原审第三人梅德秀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杨守珍的丈夫肖德兴报警后,原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经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以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2月23日,作出商公(汪桥派出所)决字(2008)第008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梅德秀处以200元罚款
2008年1月7日上午,原审第三人肖德运将杨守珍家的照明电线剪断,杨守珍的长子肖乃法报警后,商城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多次协调,才将剪断的电线接通,并恢复至今
肖德兴反映肖德运挖其祖坟石摆上的石头,商城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经实地勘查拍照,无证据证实所反映情况,未作处理
杨守珍以原审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为由,向商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3月28日,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商政行复决字(2008)7号复议决定,驳回杨守珍的行政复议
杨守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商城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对梅德秀的行政处罚,责令商城县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对肖德运履行法定职责
2008年8月28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目,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2008)商行初字第006号行政判决,撤销商城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2008年2月23日作出的商公(汪桥派出所)决字(2008)第0088号公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