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档办发[2009]29号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盟市档案局: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厅发[1996]6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已执行十三年了,全区共有1.2万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有了等级,极大地推动了全区机关档案工作的发展。十三年过去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期间,国家档案局下发了许多新的规范和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重新修订颁布,对机关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考评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机关档案工作的需要。自治区档案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新的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并将目前正在执行的《档案利用服务考核标准》的部分内容充实进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新增加的内容有:根据国家档案局相关规范、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中有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要求机关定期向同级档案馆报送机读目录和电子文件,使用符合自治区档案局技术标准的网络版档案管理软件,使机关档案室能够方便地向档案馆在线或离线移交机读目录和电子文件;使用条管上级单位下发档案管理软件的单位,需能够提供符合同级档案馆接收标准要求的机读目录和电子文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增加各机关制定新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送同级档案局报批的内容;对2001年以来形成的档案要求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升级检查中案卷质量合格的单位,给予案卷质量免检认证等。请各盟市档案局在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网站http://www.archives.nm.cn/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报送自治区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监督指导处。反馈意见可以是为书面形式,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到mulin512@yahoo.com.cn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2009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为了加强全区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自治区各项建设事业和民生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近几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标准、业务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属直属机关、盟市、旗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级机关的所属单位和苏木、乡镇对此办法可参照执行。各级机关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测评内容测评组全面检查申请机关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考核、测评其近3年档案工作管理情况。对没有所属二级单位的机关,测评内容分为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建设、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等3大项;对下属单位有监督指导任务的专业主管机关,另加本系统档案工作管理一个考核项目。具体内容及考核评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标准》进行。三、等级划分及确认按3个大项测评的机关,基本分为100分,另设鼓励性的附加分,附加分计入总分。在测评中得分分别达到85分、90分、95分及以上的,为自治区丙级、乙级、甲级;按4个大项测评的专业主管机关基本分为ll0分,得分分别达到95分、100分、l05分及以上的,为自治区丙级、乙级、甲级。四、考核测评(一)测评人员测评员由盟市档案局推荐上报,由自治区档案局审查后聘任,在内蒙古档案信息网上公布,并根据测评员的在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二)测评分工申请测评的区直机关和申请自治区甲级的盟市、旗县机关,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申请乙、丙级的机关由盟市档案局组织测评,并报自治区档案局审批。(三)测评步骤1、申报程序与要求各机关应对照测评标准,进行自检,经确认达到自治区某个等级标准的,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机关档案工作测评申请表》,由负责盟市、旗县(市区)档案局审核盖章后,报送负责测评的档案局。凡由自治区档案局直接测评的,由盟市档案局汇总报自治区档案局。2、申报条件凡申报等级的机关全部档案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