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2010年2月6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县长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平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水泊梁山风景名胜区东平湖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9〕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平县东平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规划界桩范围内
第三条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景区执法局)是县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渔业、林业、文物、建设、国土、水利、卫生、环保、物价、交通、工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景区执法局做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景区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旅游管理、林业管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区内文物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交通海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内容见《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在景区内依法由景区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景区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原有关执法部门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景区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