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条:“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港口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
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歇业的,未向原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注销手续的
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在自用、专用码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用、专用码头单位),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设施登记;变更自用、专用码头用途或进行出租、转让的,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令停止港口业务活动,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本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1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⑴有违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⑵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