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迪庆州国投集团热力公司张永江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的结合,区域自治与集中统一领导的结合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各项自治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对各项自治权利的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目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既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又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这种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区域自治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正确结合,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特点,并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国情宪法国家领导结合统一正文: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民族问题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但我国民族问题处理和解决得很好,这要归功于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第1页共10页政策
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放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践已经证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成功,成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表现了很大的优越性
邓小平同志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区别,涉及国家理论中的复合制与单一制的区别,可以列举若干条,但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在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中,各民族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