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措施》(安监总人事〔〕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如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措施另行制定。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CertifiedSafetyEngineer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CertifiedSafetyEngineer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CertifiedSafetyEngineer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送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行,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确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送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对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住房城镇建设部、交通运送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确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送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对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原则。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原则。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三)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四)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六)获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第十二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