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如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平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企业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措施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措施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照的原则:(一)真实反应
真实、精确、客观地反应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状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规定,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有关信息,防止导致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