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建立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遵循下列原则:㈠自愿申报评级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评级相结合原则;㈡激励机制与监控机制相结合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评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定工作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劳动保障b级(守信企业)、劳动保障c级(基本守信企业)、劳动保障d级(失信企业)
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
考核得分达95分以上且没有不得评为a级或直接列入d级情况的,为劳动保障a级;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低于95分的,为劳动保障b级;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为劳动保障c级;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或有直接列入d级情况的,为劳动保障d级
第七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下列事项:第1页共4页㈠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建立情况;㈡用工管理与签订劳动合同情况;㈢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㈣企业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㈤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㈦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㈧企业遵守企业劳动保障年审规定情况;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