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下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都必须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计征
第五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境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超标排污企业
市水利局要严格自备水井管理,依法打击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第六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征收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审核、监督
第七条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污水处理公司提出申请,市物价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若国家政策调整或物价变动,也可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按月足额划转至市污水处理公司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污水治理项目还贷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确保第1页共2页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照污水处理费实际入库额的10%提取,用于支付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