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流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单位相互选择而实现个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的变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国家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流动
第五条*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和指导本市人才流动工作;(二)负责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引导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流动;(四)处理人才流动中的争议;(五)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事局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第二章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人才流动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专业和性别的第1页共6页限制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实现:(一)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洽谈;(三)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刊登、播放人才招聘、求职启事;(四)其他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的渠道
第九条刊登、播放人才招聘、求职启事的内容应当准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相互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不得采用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