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年11月1日实行;年8月第一次修正;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年12月1日实行)。考试大纲:根据本法分析、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年修正《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主线性好转的奋斗目的具有重要意义。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3条)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深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主线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深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3.贯彻“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第8条、第9条、第62条)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第8条)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步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置局限性、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2页/共5页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置原则和工作职责。(第21条至第23条)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置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重要包括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波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25条、第58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38条、第98条、第99条)新法把加强事前防止、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用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惩罚。8.推进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第4条)结合数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