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学习目标:1.知道我国的国家性质;2.理解人民与公民的区别;3.了解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学习过程:一、新课学习〖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领导的、以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职干部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他确定社会个阶级在国家的地位,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对我国的国家性质的理解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我国的政权基础;(2)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的伟大创举;(3)人民专制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制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展现自我:问题:你知道整个国徽体现了什么吗?2.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都是和的主人。我们地享受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权利,共同创建自己伟大的国家。(1)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是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哪些权利,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公民的权利具有、、。(3)人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容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段、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范畴;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4)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斗争,确保人民当家作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1950年,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标志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已经被取消,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外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还存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内还存在破坏社会主义分子,阶段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激化。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防御国际敌对势力的侵略、颠覆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二.法律确认、保障权利〗1.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公民的权利,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实现方式:(1)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践某种行为;(2)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作为指的是公民享有的权利需要公民做出某种行为来实现(如公民的选举权需要公民参加选举来现实),有的需要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做出某种行为(如消费者的知情者需要经营者和厂家把商品或产品的真实情况如实提供给消费者来实现);不作为则是指公民的权利有的不需要公民做出某种行为来实现,(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的要求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不做某种行为来实现(如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要求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的通信意愿进行干涉,不得对通信内容进行私拆、毁弃、偷阅)。公民权利受国家保护,国家通过立法活动,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定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从而确认公民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发,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去留,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展示自我:问题:人民与公民是一回事吗?2.法律保障公民权利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权利。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运用国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