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格、优质食品的生产者,是功臣,也是劣质有害食品制造者,又可能成为罪人,因此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决定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和设备,关键在人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死猪肉生产肉制品,使用工业石腊制造火锅底料,使用氢氧化钠泡发水发产品,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些东西有害吗?非也,让我们听听生产蛋白质含量仅为2%奶粉的生产企业主在听到长期喂食奶粉导致大头娃娃死亡时是怎么说的,“啊呀,这种奶粉是不能一直吃的,反正我们从来不吃,我们都到超市买几十元一听的进口奶粉吃”。“哀莫大于心死”,这些人是何等的冷漠,何等的麻木不仁,何等的丧尽天良,这些人怎么能生产出合格的食品,怎么能做出负责任的事。在投次主体逐渐多样,生产方式日益灵活,食品贸易不断繁荣,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在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教育扶持、打击、监管等多种手段,倡导营造诚信、公平、负责任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显得犹为重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虽然,很多部门在食品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艰苦的工作,但与广大群众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目前,从田头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分别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部法律法规,在政府加大协调监管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监管的同时,亟待出台更加权威,更加统一,更加严格的类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整合现有的部门职责,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管严明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整治效果。“吃自己的饭,流自己的汗,自己的事情自己干”,广大群众是食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优质食品的受益者,也是劣质食品的受害者。下面我们来看个案例1997年3月31日,天津市红桥区发生一起家庭因食用自制猪肉馅包子导致共同使用者4人食物中毒,主要症状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悸、尚有手颤,唇颤的体征。通过调查取证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分析,中毒者临床表现和特征,实验室检测结果和4名副主任医师以上食品卫生专家鉴定结论确定:中毒病人共同食用的包子猪肉馅中含有去甲肾上腺索、肾上腺索。这种中毒类型在我市尚属首例。在对食物中毒进行调查,取证和确定中毒原因后,卫生行政机关经和议认为,永发大肉部所售出的猪肉饺馅含有造成本次食物中毒的致病因子去甲肾上腺索和肾上腺索,导致李某一家共同进食者4人发生食物中毒。红桥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30日上午经过公开开庭调查审理,原、被告就本案关键环节在法庭质证、辩论,法院认为:原告出售生猪肉中含有有毒有害腺体,并导致4人食物中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经营食品应无毒无害的规定。被告作为食品卫生监督机关,依职权查处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基本合法。但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时,举行听证中未告知原告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行政处罚,而听证后做出处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原告停止经营,虽未确定期限,但在听证通知中明确告知为:“自案发之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时起至结案之日止”,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法判决:1.维持被告作出的第011号决定第一项责令原告停止经营,第二项处以对原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2.撤销被告作出的第011号决定中第一项并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判决后,原、被告均履行的判决,未上诉。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生产和食品责任人有一定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很多人不顾其他人的生命去挣取非法利益呢。难道是我国的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不够规范吗还是我国的执行力不够呢。《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那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又是什么呢?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在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中国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