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能权限对窨井设施实施监管
规划、公安、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
第五条窨井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三)保持窨井设施完好
发现窨井设施丢失、移位、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补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小时之内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四)对井盖与周围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规范的第1页共4页窨井及时修整
第八条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将巡视、维护、管理等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并与受委托的养护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养护单位应当在市市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共同设立统一的服务热线及信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窨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