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出以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在跨县(市)设立的分支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