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市(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泰政发[200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城市(镇)户籍且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市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2007年按每人每年50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医疗保险缴费期
昭阳镇居民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居民到乡合管办(卫生院),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殊病门诊待遇
城市居民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七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支付,具体标准是:4000元以下部分补偿45%;4001-8000元部分补偿55%;8001-12000元部分补偿65%;12001-20000元部分补偿75%;2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80%
第八条医疗费用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10%,最高累计补偿限额30000元
第九条特殊病门诊费用补偿,患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等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第1页共2页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第十条设立大病救助基金
每人每年从医疗保险费中提取4元,用于大病救助基金以收定支,如有结余则接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就诊应持《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因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就医的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