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本市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定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各加工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接受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加工区内行使下列职责:(一)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四)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六)承担市和区(县)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投资项目管理)管委会接受市外资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将结果报市外资主管部门备案:(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允许类项目;(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及的项目合同、企业章程的变更
管委会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不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内资项目进行核准和管理,并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1页共4页第五条(企业设立管理)申请在加工区内设立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核准、登记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外资主管部门分别对内、外资企业设立实行集中办理,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规划管理)管委会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