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苏检食函〔2012〕207号关于印发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为全面推进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局应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现有的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清理检查,在2012年10月30日前督促相关单位完成整改,2012年11月-12月省局将组织抽查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江苏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申请、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包括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进口食品指定或认可储存场所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进口的食品(如进境肉类)以及规定存放在备案冷库的食品(如进境肉类和水产品),其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和指定储存场所的验收,并对全省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运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管场所所在地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口岸查验场所和指定储存场所的初审、认可储存场所的验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