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邮政局、储汇局营业部: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制订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关于转发“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的通知》津邮〔2006〕第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各级储蓄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储汇局业务部
附件: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作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天津市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第三条全市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和网点营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原国家邮政局颁布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计划申请工作,由各区县局编制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落实效益责任,并上报市储汇局,市储汇局汇总全市新增网点计划数,上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审批
待总行批复后,由市储汇局向天津市银监局上报审批申请
市储汇局将根据天津市银监局审批结果,批复下达各局邮政储蓄网点建设计划
第五条新增邮政储蓄网点获准开业的,各区县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储汇局上报机构新增申请,写明机构名称、机构IP地址(从信息技术局取得)、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域类别,并加盖区县局业务公章
(格式见附表)第六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区县局机构或邮政储蓄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区县局应及时书面上报储汇局进行系统内机构信息变更
第七条撤销邮政储蓄网点,由各区县局向市储汇局提出申请,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