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牙醫通則:一、醫事服務機構實施牙科診療項目,除本部所表列外,得適用本標準其他章節之項目
二、醫事服務機構實施牙科門診診療項目,其支付點數之每點金額依「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之規定辦理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書面申報醫療費用者,依本部所定點數申報後,由保險人按每一案件扣留五點至十點,以為委外辦理電子資料處理之費用
四、牙科治療項目應依循「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臨床治療指引」施行
五、牙科門診之專科轉診加成作業,依「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專科轉診加成作業要點」執行
六、「四歲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就醫年月減出生年月等於或小於四十八個月)之處置費(第一章門診診察費除外)加成百分之三十給付
七、診療項目備註中有關期間天數之定義方式:3個月係指90天,半年係指180天,一年係指365天,一年半係指545天,兩年係指730天
每年係以日曆年計
八、醫事服務機構實施牙醫門診診療項目,其申報點數依「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附表3
3)辦理核付
第一章門診診察費通則:一、本章所訂點數包括醫師診療、處方、護理人員服務、電子資料處理、污水及廢棄物處理及其他基本執業成本(如不計價藥材、建築與設備、醫療責任保險及水電等雜項支出)
二、本章所稱山地離島地區由保險人列舉公告之
編號診療項目基層院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支付點數-牙科門診診察費1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二十人次以下部分(20)≦00121C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vvvv23000122C2)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vvvv2302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二人次部分(>20)00123C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vvvv12000124C2)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vvvv1203
山地離島地區00125C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vvvv25000126C2)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vvvv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