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08月03日10:0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颁布日期:2005-06-17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
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地的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
国土资源、农牧、农垦、建设、水利、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1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林地经营情况的有关材料及实地查看等方式,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林地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章林地登记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地、林木的初始登记第1页共7页或者变更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