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治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在开展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筹备工作之前将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相关材料报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及会展业,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七)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八)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条各类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唱响主旋律,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及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维护市的整体对外形象,并对参与活动的群众的人身安全负责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经贸、公安、城建、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市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做好全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在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开始七日前就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1页共3页第六条市辖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全力做好本旗、县、区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所承办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