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公司法务制度(改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1页共5页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