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避免或减少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事业单位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做好事故隐患检查、整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妨碍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事故隐患管理第五条事故隐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实施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做到:(一)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二)明确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健全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
第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
事故隐患管理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八条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第1页共33页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协调、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实行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