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实施办法一、许可事项、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第1项
二、行政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2002年8月4颁布)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应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2月4日发布)和《福建省核发(零售)验收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