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如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平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置状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题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平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
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平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原则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有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