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联络员工作情况汇报XX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防工作的群众。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监测人员不列入经费补助范围。第三条XX市行政区域内(XX县区除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的申请和发放,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规定所核发的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误工补助。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列入财政预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申请、人员核定和款项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六条各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由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负责核定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拟定下一年度需要经费补助的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七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由各镇(街道)国土管理所第1页共4页(或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机构)推荐,报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每个群测群防员负责一处或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处)。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从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中选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也可从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对象中选定。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长期生活或工作在当地、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人员担任。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熟悉本人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应会识别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掌握简易监测方法和手段,清楚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撤离路线等基本常识。第九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日常监测频率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如实填写巡查监测记录,定期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报告;(二)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备的简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群众按照撤离路线及时避险,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安置和救助;(四)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五)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六)实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汛期离开佛山辖区范围要及时按规定向交办监测任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七)收到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短信后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测工作和做好组织撤离的准备;(八)严格按照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开展监测工第2页共4页作,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十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积极参加各级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分两档支付。重点防范期为每年五月至十月,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月;其它月份为非重点防范期,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完毕。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发放操作规程等制度,具体发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