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王胜宇郑明哲在《论法的价值层次》中提出了法秩序、功利和正义这三种价值追求,在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曹青,《法的经济法价值功能探讨》这两篇着作中提出了法的价值分层,即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
通过阅读,我总结了一些心得
首先,法律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内容
然而,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主要的价值取向时有所侧重
其次,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
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借助于此种分类,大体可以把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界分为两类:“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
第三,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根本属性的体现,其研究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一,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
其二,减少对法律规则的恣意执行或法律执行者的越权行事,以保证法律的正常实施
其三,目的性价值研究更便于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
工具性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目的性价值,否则法律的实施就无所适从;任何一种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对同质性规范的归纳和总结,也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为导向
第四,法律的价值就在于它的有用性,即符合人们的需要,法律对权力义务的调整,实质上是对利益冲突的调整,因为法律对一方利益的保护,就必然意味着对另一方利益的限制和牺牲
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朱焕强《企业重整制度的理论透视》,陈玉《论破第1页共4页产重整制度》,唐旭《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谢博《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王卫国《破产法》,ja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