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党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条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上门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署名举报的,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或转办机关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