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级优惠政策湖里区促进工业企业搬迁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及生产基地在湖里区的工业企业或厂房业主
搬迁岛外入驻《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园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的各项奖励
搬迁入驻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且符合《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企业入驻暂行办法》的工业企业或厂房业主,经认定后给予以下奖励:(一)投资入驻奖励
根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方式及成片改造与否,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购买厂房奖励
按该企业购买园区厂房总价的20%予以奖励
2.自建厂房奖励
按该企业购买园区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计算得出的综合成本(不超过天地公司代建成本)予以20%的奖励
3.片外改造奖励
未经区政府批准成片改造的厂房业主,按该业主购买园区厂房总价或购买园区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计算得出的综合成本(不超过天地公司代建成本)予以25%的奖励
4.成片改造奖励
经区政府批准成片改造的工业园区内的厂房业主,按该业主购买园区厂房总价或购买园区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计算得出的综合成本(不超过天地公司代建成本)予以30%的奖励
(二)搬迁奖励
按该企业或厂房业主搬迁的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三)企业或厂房业主可同时享受上述投资入驻及搬迁两种奖励
奖励所需资金预算由湖里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编制,奖励金由区财政承担
企业自建或购买厂房,因自身原因造成投产时间拖延,拖延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奖励金总额的80%给予奖励;拖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按奖励金总额60%给予奖励;拖延12个月以上18个月(含18个月)以内的,按奖励金总额40%给予奖励;超过18个月则不予奖励
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企业入驻暂行办法一、入驻条件产值税收
(一)购买整栋通用厂房的企业,年产值必须不低于1000万元,分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