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治市办〔2010〕10号关于做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区依法治区办、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与全市5万多会计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既是会计人员应当共同遵守的“公约”,也是会计人员依法办事的“护盾”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口号、LED显示屏、网络、简报等多种载体,对《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内容附后)
三月份要在全市上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3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情况形成简报,于4月30日前报送依法治市办
联系人:陈雅华,电话:5289087
附件:《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依法治市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主题词:普法会计人员条例学习宣传通知厦门市依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