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治市办〔2010〕10号关于做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区依法治区办、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条例》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与全市5万多会计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既是会计人员应当共同遵守的“公约”,也是会计人员依法办事的“护盾”。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2.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口号、LED显示屏、网络、简报等多种载体,对《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内容附后)。三月份要在全市上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3.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情况形成简报,于4月30日前报送依法治市办。联系人:陈雅华,电话:5289087。附件:《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依法治市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主题词:普法会计人员条例学习宣传通知厦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3月3日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一、宣传口号:1、崇尚会计诚信,坚持依法理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2、贯彻实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范会计行业秩序,维护会计人员权益。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知识问答:1、为什么要制定《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需要,建立一种严谨、科学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从立法层面根本性解决我市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的具体问题,加强会计人员约束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我市制订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2、《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什么时候颁布?《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09年12月3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号公告公布。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颁布实施有何意义?《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5、《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6、《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范畴?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7、《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层次有哪些?《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包括三个层次:(1)总会计师、财务总监;(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8、从事哪些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除了国家规定从事下列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