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批准:2011年3月1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文件生效:2011年3月1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修改码:a/0编码:ssp/f02―3008―2011第1页共1页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劳保用品的管理。3管理内容3.1为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3.2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防护用品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或者以高档商品代替一般防护用品。3.3采购、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地方或国家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3.4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执行公司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3.5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执行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出本厂,所发防护用品全部收回。3.6因公受伤人员需配备特殊用品,由本人审请,生产科报请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3.7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外委施工人员,以及作业区相互借用人员的防护用品,由经办单位负责,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确保劳保用品穿戴齐全。3.8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本岗位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故意损坏防护用品或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中确因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各科室或作业区应视第1页共2页情况及时更换。3.9因劳动防护用品而引发事故,属个人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属科室或作业区责任的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编制/修改:任昌毛彩霞审核:左先锋批准:李红卫李强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