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督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院综合实力,特制订本条例
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力的机构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全院工作活动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一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的服务方针、长远及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医院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1页共4页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医院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医院提出建议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院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医院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医院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