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第1页共3页《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XX省行政执法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