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储备粮制度第一条根据《**县非常时期粮食市场应急调控预案》(余府发[**]11号)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精神,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储备,由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县政府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动用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本县粮食市场,应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和今后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非正常情况,保障全县粮食供应
第四条县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规划地方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地方储备粮的所需利费
储备粮的利费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的标准执行,即: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原粮0
08元;收购贷款利息按粮食进价成本及银行当期利率据实补贴;轮换费用按3年一个周期,每储存1年每公斤原粮补贴0
储备粮存储期间,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县财政负担
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
县财政局应按季预拨储备粮的利费资金,年度终了后结算,并负责监督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在费用、利息补贴落实后,由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
(一)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
根据地方储备粮的第1页共4页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三)地方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