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文章标题: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全体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房地产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房产管理局各级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追究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张东伟(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房地产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第1页共5页(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没收、查封、罚款的;(三)为包庇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的;(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