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备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顿、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详细规定。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通过事务所有关人员同意,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置档案室,配置专人管理档案。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一样保管期限搜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顿;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顿;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顿。整顿人员按档案规定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顿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受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方应列出清单,接受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规定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受、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平常工作。对保留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运用.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有六防规定: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保证档案安全.第十三条完毕整顿立卷后,要准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运用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简介信和有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同意。内部查阅档案,应阐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惜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及时偿还。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一般状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容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特殊状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偿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状况.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档案室有关文献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复印、摄影等。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急救。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与否保留完好。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有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防止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保证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保证代理质量的规定采用的基础方针及方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用的详细措施及措施.第五条事务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