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辅助人员考核措施为切实加大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考核力度,深入激发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进取心,增进和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更好地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服务,决定对本院司法辅助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现提出如下实行意见:一、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突出技能、重视绩效二、详细内容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形式,通过民主测评、平常规范、岗位绩效三个方面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月度考核分在70-79分之间、80-89分之间、90分以上的分别作为当月“司法辅助能手”、“司法辅助楷模”、“司法辅助明星”人选报批予以表扬奖励,月度考核分在70分如下的不予参评
三、考察对象院有关部门(办公室、行政科、立案庭、审管办、法警大队)司法辅助人员四、考核内容及原则以月为周期,结合《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考核措施(试行)》,采用考核权重百分制
其中民主测评15分,平常规范20分,岗位绩效65分
(一)民主测评(15分)各有关部门在月末召开部门会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所属司法辅助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优秀、称职率90%以上的得15分,80%-89%之间的得12分,70%-79%之间的得10分,69%如下的不得分,测评成果于每月28日前报政治处
(二)平常规范(20分)1、作息制度(10分)1)当月出满勤,且无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状况等,得10分;2)有无端迟到、早退或串岗、脱岗状况,每次扣1分;被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3)履行请假手续,事假每天扣1分,病假每天扣0
5分;当月事假3天以上、病假10天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2、会议活动(5分)1)积极参与院组织的会议、活动,符合规定规定,圆满完毕任务的,得5分;2)参与有关活动体现突出,受院通报表扬或获得有关奖项的,每次另加3分;无端不参与活动或借口推诿,被院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