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裁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规范行使裁量权,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按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可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自查并如实反映其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三)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第十条对于下列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第1页共3页可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对其发出《警示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营业期限、股东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二)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逾期不满60日的;(三)个体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