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管理,确保本市借用外债的规模适度,债务结构合理,资金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外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一)国家有关部、委及各非在沪的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筹借,转贷给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使用,并由本市负责偿还的外汇债务
(二)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向境外筹借,并由其本身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由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债借、用、还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借用外债的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本市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
(三)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
(六)中国银行*分行负责办理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
第七条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由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由经批准可以办理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借用外债,必须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
本市借用外债规模、筹措方式及资金投向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编制,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在计划外借用外债
擅自对外签约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