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一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房屋登记办法》已经颁行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办法》“总则”和“一般规定”两章的内容,就房屋登记中的一些基础性内容加以介绍和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房屋登记办法》的起草过程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令发布实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期间曾于2001年以第99号令进行过部分修正
该办法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大量规定需要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具体化
另一方面,实施十年来,各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大量新问题,也总结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
此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发布之初,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房地产市场只是初步建立,故而,其主要是把登记作为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的手段,更多地突出政府的行政管理,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城市房屋作为公民最主要财产的私权色彩
这就需要通过起草新的登记规章加以解决
有鉴于此,建设部房地产司于2004年其即着手准备相关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10月起会同王利明、程啸、尹飞等学者和实务界专家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余个城市展开深入调研,掌握了大量房地产登记实践的第一手资料
2007年4月,正式提交了《房屋登记办法·学者建议稿》;以之为基础,房地产司先后在上海、成都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登记实务人员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07年6月《办法》(送审稿)提交政策法规司
两司对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后,于2007年7月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省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部分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求了意见,并上网公开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