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修改必要性报告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XX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
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
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
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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