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须知(2003年8月1日修改)一、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概述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规定,对列入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包括临时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
已实施凭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
已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出口时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
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单元只能办理一次
企业应在提出申请后三个月内按要求做好出口质量许可证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须凭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报检的产品,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凭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或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对违反国家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申办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一)申请企业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领取申请表及有关附件资料
轻工机电、机械、玩具、输美日用陶瓷等出口产品的申请表按一式二份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连同申请附件材料送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缴交有关费用
(二)、申请时应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企业概况表一式一份3、现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一套企业在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暂未能提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体系文件的,可以于检验检疫局实施质量体系预审前提交)
(三)质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