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GF—2000—0202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立部工商行政理二○○○年二月第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房地产理与监理人**建立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制定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西塞山区马家咀廉租住房工程地点:**西塞山区马家咀工程规模:6000㎡框架六层三栋总投资:734
1885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①监理书或中标书;②本合同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21年11月28日开场施行至2021年6月18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黄石大道820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银行:交行芜湖路支行::435000::0714-6226277、6256198本合同签订于:2021年11月28日第二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