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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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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力度,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拓宽就业援助人员就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国家、省、XX市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贫困人员救助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太委发[2008]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XX]2号)精神,参照XX市《关于印发〈关于XX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乡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公布)。二、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两项补贴”政策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两项补贴”)。(一)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享受的对象“两项补贴”享受的对象是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二)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申报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使用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两项补贴”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1页共4页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三、实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须先办理公益性岗位认定手续,再申报享受“两项补贴”,具体内容如下:(一)认定范围“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公益性岗位。(二)认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明确的用人单位和镇(区)举办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单位)。(三)认定经办、复核、审批部门1、经办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机构。2、复核部门。市就业管理处。3、审批部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认定需提供的材料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用人单位是企业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出资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全部由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免)。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材料。4、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的其他材料。(五)认定程序1、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到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填写《*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并出具所需提供材料;2、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有关信息输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就业管理处;3、市就业管理处对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在“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2页共4页办公室审批认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直接向市就业管理处申报,市就业管理处按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和程序进行初审、报送。(六)行政村社区、居委社区公益性岗位数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四、建立公益性岗位按比例安置就业援助人员援助机制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贫困人员救助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就业援助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按比例援助安置。(一)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总量为核计基数,实施按比例援助安置。援助安置比例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5%—10%。(二)被确认援助安置的公益性岗位比例数,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视就业特困人群发生情况,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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