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不动产承租人在不动产出卖时,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已成为各国的立法通例,该制度自拜占庭时期的罗马法于租佃关系中确立之后,被法、德民法典承继,并得以完善和发展,它的基本内容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时所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构该标的物的权利
它打破了民法上平等赋权的原则,表现为一种民事特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较为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相关的法学理论也较为薄弱,对一些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二级住房市场的开放,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权属关系更为复杂,房屋买卖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争议日益增多,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试就该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我国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情况简述新中国成立即确立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950年我国有关民事政策开始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后的法律法规相继对此予以确认
具体的相关规定有:1、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3、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