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新意与纠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新意与纠结21世纪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效劳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剧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6年8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村医贺新明迫于一起死因未明、责任未清的医疗纠纷的巨额索赔压力,选择了自杀
老徐曾以《闹死村医能不能唤醒社会公平正义
》为题对这起极端事件给予点评
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纠纷条例》),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这一《纠纷条例》)能否真正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事故条例》)相比有哪些新意,本文老徐就和大家聊一聊
1明确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不可否认,2002年4月4日公布,从2002年9月1日开场施行的《事故条例》生不逢时命运多舛
说“生不逢时”,是指在《事故条例》2002年4月4日公布之前3天,即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施行,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确实是人们通常称作的“举证责任倒置”
2003年1月6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备注: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lt;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因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
这个《通知》明确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