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新意与纠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新意与纠结21世纪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效劳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剧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016年8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村医贺新明迫于一起死因未明、责任未清的医疗纠纷的巨额索赔压力,选择了自杀。老徐曾以《闹死村医能不能唤醒社会公平正义?》为题对这起极端事件给予点评。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纠纷条例》),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一《纠纷条例》)能否真正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事故条例》)相比有哪些新意,本文老徐就和大家聊一聊。1明确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不可否认,2002年4月4日公布,从2002年9月1日开场施行的《事故条例》生不逢时命运多舛。说“生不逢时”,是指在《事故条例》2002年4月4日公布之前3天,即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施行,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确实是人们通常称作的“举证责任倒置”。2003年1月6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备注: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lt;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因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这个《通知》明确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时《事故条例》仅仅只是“参照”而不是“按照”。而且《通知》再一次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二元鉴定”和“二元赔偿”,后来的特别多事证明这两个“司法解释”使《事故条例》遭到了前后夹击,其法律地位被完全弱化、边缘化。2004年5月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又一次掀起了一场“大地震”。尽管后来,在医疗纠纷处理咨询题上,“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作为第七章搭上了《侵权责任法》的班车,但由于长期缺乏“细那么”(直到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才出来),因而医疗纠纷不断走在有法难依的为难境地。因而,这次出台的《纠纷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催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在随后的第六条对主要相关部门职责进展了规制。即: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损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视治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2明确鼓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舞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纠纷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舞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特别是鼓舞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特别有新意,不但提示患者医疗有意外,而且要求患者风险应自担。3规定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守法、合德、真实、客观、公正长期以来,医疗界普遍反映媒体在医疗纠纷报道中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对医疗纠纷往往起到不好的作用,加剧了医患紧张关系。因而《纠纷条例》第八条对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做出了规定,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恪守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