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务员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党办发[2006]65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委局,各人民团体:《银川市公务员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委2006年第1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2日银川市公务员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大力营造鼓劲、创新、上台阶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把银川建设成为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绩考核,是指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考核单位对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思路、措施、数量、质量、效率、贡献和创新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和评价
实绩考核以“绩”为重点,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体现德、能、勤、廉等要素,是公务员年度综合考核的核心和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界定的全市各级各类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实绩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与公务员年度综合考核、奖惩、提拔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实绩考核应设置以下内容:(一)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常规工作情况;(二)完成重点、难点工作情况;(三)工作创新情况;(四)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五)完成区域、行业预期创先目标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七)体现团队精神,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情况;(八)因工作突出受表彰情况及工作之外做好人好事受到社会和群众表扬情况;(九)由于工作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被效能投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对上述考核内容